一、 就學優待(減免學雜費)(詳細請參閱「學生事務處」網頁)
110-1學期就學優待、學雜費減免申請辦理相關事項 | |
在學生 申請時間 |
110年6月7日至18日 |
新生及 轉學生 申請時間 |
110年8月4日至24日 |
申請 條件 |
申辦以下各類減免條件者,需繳交申請表及繳交證明資料申請。 1.低收入戶子女 (記得另填寫教育部學產基金低收助學金申請表) 。 2.中低收入戶子女。 3.特殊境遇家庭之子女或孫子女。 4.身心障礙學生及身心障礙人士子女。 5.策略聯盟學校教職員工。 6.現役軍人子女。 |
續辦此三項減免的同學,繳交申請表即可,免再交戶籍謄本及相關佐證資料。 1.原住民籍學生。 2.同一家長兩名(含)以上子女就讀本校(含已畢業於本校者)。 3.直系親屬或學生本人參加佛光會會員滿五年以上且未中斷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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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辦軍公教遺族減免同學,經核定後於期限內不需再提申請。 | |
提醒 事項 |
1.申請網址:http://fguapp03.fgu.edu.tw:8081/studexemp/ 2.請先至申請系統填寫申請表,填寫後送出並印出申請表,資料確認無誤後簽名並檢附證明至雲起樓205室學務處生輔組提出申請。 3.如尚未申辦減免,請暫勿繳費,待申請減免完成之後,再持新繳費單繳費。 4.若需辦理就學貸款,請先辦理學雜費減免後再辦理就學貸款之事宜。 5.請於申請時間截止前請將申請表暨切結書並附上應繳文件親自或掛號繳件,未繳交書面資料者,視同未完成申請。 6.依教育部規定,減免之費用為學雜費,不含其他代辦費用。 7.同學只能在「二個學期的學雜費減免」及「一個學年的弱勢助學金」二者擇一申請。相關依據:教育部《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明定助學金補助範圍排除條件「已申請本部各類學雜費減免及政府其他助學措施(略)者,不得再申請本計畫的助學金。」 8.已依其他規定領取政府提供有關學雜費之補助或減免者,不得重複申請此減免。 9.各項減免學雜費金額標準或相關規定如有異動,復請以學務處最新公告為準。 10.詳細規定及流程請見 學務處網頁(點選連結)。 |
【公告】佛光大學110學年度各項獎助學金(含學雜費減免或優待)申請要點一覽表 佛光大學獎助措施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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