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格:
1.具有國小教育階段、科(類)合格教師證書者【A】:具有國民小學加註輔導專長之教師證書。
2.具有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取得修畢證明書者【B】:輔導諮商心理相關系所組畢業(含輔系及雙主修)且修畢教育學程,但尚未取得教師證。
3.具有大學以上畢業者【C】:得為具有大學以上畢業者,惟其專業知能須符合教育部規範,應為輔導諮商心理相關系所組畢業(含輔系及雙主修)。
依據教育部101 年6 月6 日臺訓(三)字第1010104496 號書函暨101 年6 月18日臺訓(三)字第1010112052 號書函規定,「輔導諮商心理相關系所組畢業(含輔系及雙主修)」之界定,其係指系所組名稱包含輔導、諮商、心理、諮商心理、臨床心理系所組(含輔系),並修習過諮商理論與技術(或心理諮商與治療)類3 學分、團體輔導與諮商(或團體心理諮商與治療)類2 學分、心理衡鑑(含心理測驗)類2 學分、兒童發展類2 學分,及諮商與輔導實習(或臨床心理實習)至少一學期並及格者。報名時請出具畢業證書暨相關學分證明,若應試人員修習學分名稱與上述有所歧異者,請先行洽修習學分的學校確認該學分所屬類別並開立證明。
依據教育部101 年6 月6 日臺訓(三)字第1010104496 號書函暨101 年6 月18日臺訓(三)字第1010112052 號書函規定,「輔導諮商心理相關系所組畢業(含輔系及雙主修)」之界定,其係指系所組名稱包含輔導、諮商、心理、諮商心理、臨床心理系所組(含輔系),並修習過諮商理論與技術(或心理諮商與治療)類3 學分、團體輔導與諮商(或團體心理諮商與治療)類2 學分、心理衡鑑(含心理測驗)類2 學分、兒童發展類2 學分,及諮商與輔導實習(或臨床心理實習)至少一學期並及格者。報名時請出具畢業證書暨相關學分證明,若應試人員修習學分名稱與上述有所歧異者,請先行洽修習學分的學校確認該學分所屬類別並開立證明。